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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关于公布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认可范围的通知

法研在线 2021-09-18

关于公布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认可范围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加强研究生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严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推进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管理,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关于补充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认可范围的通知》(校园网研究生教育专栏9月30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院对各培养单位推荐补充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等进行了汇总审核,现将划定认可的发刊范围和符合《通知》要求的补充刊物或论文集公布如下:

一、划定认可的发刊范围

1. 被SCI、EI、SSCI等检索收录的论文。

2. 在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扩展库期刊和学术集刊上发表的论文。

3. 在我校科研处认可的核心期刊(包括增刊)上发表的论文。

4. 在国内普通本科院校(不含民办、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的学报上发表的论文。

5. 以外文在国外正式出版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

6. 被国际学术会议正式出版论文集(有书刊号)收录的论文。

7. 国内学术会议正式出版论文集(有书刊号)出版且被知网收录的论文。

8. 发刊不在上述范围内,但被知网收录且复合影响因子大于0.25(含)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相关领域其他学术刊物。

9. 其他经研究生院审核并公布的补充认可刊物或论文集。

二、本次补充发刊范围

三、有关说明

1、关于本次评选补充刊物和论文集相关标准的说明

(1)补充刊物标准不低于《通知》公布的标准。

(2)专科学校、民办、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学报等刊物,复合影响因子小于0.25的,不予补充;杂志、工作刊物、内部发行刊物不予补充;非核心周刊、旬刊、半月刊等出版物不予补充。

(3)发刊范围根据刊物、论文集的实际情况于每学期初进行调整,各培养单位将范围外的刊物或论文集列入《补充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论文集汇总表》并提交我院。

2、关于发刊范围适用范围的说明

(1)本发刊范围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2)在认定范围之外发表的学术论文将不得用于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国家奖学金评定、学位申请等事项。此外,用于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还须符合所在学科方向培养方案的要求。

3、本发刊适用范围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出版日期为2017年1月1日以后的,须按本通知规定的刊发范围。2017届毕业生已发表论文,出版日期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不受本通知限制。

研究生院

2016年11月14日

关于调整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认可范围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全体在校研究生、学位申请人: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严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推进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管理,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我校“双一流”建设的顺利开展,结合近期研究生学术规范工作实际情况,我院对《关于公布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认可范围的通知》(校园网研究生教育专栏2016年11月23日,以下简称《通知》)中划定认可的发表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通知》“一、划定认可的发刊范围”中“3. 在我校科研处认可的核心期刊(包括增刊)上发表的论文”调整为“3. 在我校科研处认可的核心期刊(不包括增刊)上发表的论文”;

二、《通知》“一、划定认可的发刊范围”中“4. 在国内普通本科院校(不含民办、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的学报上发表的论文”调整为“4. 在国内普通本科院校(不含民办、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非公安类高职院校)的学报上发表的论文”。

上述调整认可范围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实施。在上述调整涉及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前已见刊并已经申请学位、综合测评等审核的,不再更改;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前已见刊但尚未用于申请学位、综合测评等的,或本通知公布之日尚未见刊的,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律不再予以认可。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20-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明确学术责任,引导和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其他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及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二章 论文发表的学术规范

第三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学术论文知识产权归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发表时须加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单位名称。

第四条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坚定正确政治立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

第五条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第六条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应遵守论文署名规范、行文规范和引文规范。

第三章 指导教师审查与学院审核

第七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投稿前,指导教师应对原始稿件和修订稿件全面审查,对学术论文的政治立场、观点进行严格把关;对拟投稿期刊类别、署名单位、作者排序、独创性和真实性、学术道德行为、论文受资助情况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

第八条学院及导师组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负有监督和审核责任。

第四章 论文发表的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在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填写《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将论文稿件和《审批表》交指导教师和导师组审查后签字。学院党组织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论文进行政治审核,审核同意后论文方可投稿发表。《审批表》和发表的论文由研究生院存档备案。

第十条审核后即将投稿发表的论文稿件,研究生不得擅自再增添或更改论文相关内容。如需更改,应填写《审批表》重新提交审查。

第十一条未经审核直接投稿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校不予认可,且不得加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单位名称,不得用于毕业资格审核、学位申请、评奖评优和综合素质测评等。

第十二条研究生毕业后发表的学术论文如涉及本人在学期间研究内容,也须经指导教师书面同意,并加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单位名称。

第五章 论文学术规范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对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学术规范问题的认定和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学术规范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三类:论文本身存在的不端行为、作者署名中的不端行为、投稿和发表过程中的不端行为。具体包括: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拆分发表、相关研究伦理问题以及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研究生院以检测复制比为指标,按规定对学位申请人员的学术论文全文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去除学位申请人本人已发表文献后的检测结果,本人已发表文献仅限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文献。根据论文检测及核实情况,按照下述检测标准对论文予以相应的认定:

(一)认定为一般学术不端行为:

1.博士研究生学术论文复制比大于等于10%小于20%;

2.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复制比大于等于20%小于30%;

(二)认定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1.博士研究生学术论文复制比大于等于20%;

2.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复制比大于等于30%;

3.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经认定存在一般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延期毕业并延缓授予学位6个月。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经认定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延期毕业并延缓授予学位一年。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经认定存在一般学术不端行为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本人须在原发表刊物上刊登撤稿声明。

第十九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组及学院未能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实后,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对有关处理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院在收到申诉后将予以调查,调查结果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答复申诉人。对同一处理意见的申诉,只受理一次,申诉人能够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附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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